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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:半個月收到出租車改革各類意見3220件
中新網10月26日電 交通運輸部今日公佈瞭出租汽車改革征求意見半個月情況。半個月來,交通運輸部通過網站留言、電子郵件、信函和電話等多種渠道,共收到各類意見3220件。
提出意見的有乘客等消費者代表,有出租汽車駕駛員和“專車”駕駛員等從業人員,有傳統出租汽車企業、個體經營者和“專車”平臺企業等經營主體,也有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等管理人員,還有相關研究機構、專傢學者等各方面群體。有的從感性認識的角度,有的從專業技術的角度,有的從理論探討的角度,對傳統巡遊出租汽車(以下簡稱“巡遊車”)改革和規范發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(以下簡稱“網約車”)提出瞭意見和建議。
這些意見和建議,有的是贊同和支持,有的是批評和質疑;有的是表明個人對兩份征求意見稿的態度,有的是針對改革重點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,有的是對兩份文件具體條款和文字表述提出修改建議,還有的是反映當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情況和個人訴求等建議。
經初步匯總梳理分析,除瞭反映當地行業管理相關問題及訴求的意見外,其餘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:一是“專車”是否應作為新業態納入管理;二是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;三是巡遊車經營權改革問題;四是網約車的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;五是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問題;六是巡遊車和網約車價格機制和燃油補貼政策;七是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;八是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;九是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;十是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范發展問題。
“專車”是否應作為新業態納入管理:
有580條意見涉及兩類業態管理問題,主要圍繞“專車”是否應納入監管,是否應作為兩類不同業態分類管理,以及中央和地方在“專車”管理方面的職責等。
對於“專車”是否要納入管理問題,有的認為“專車”銀行債務協商民間信用貸款是市場自發形成,市場可以管好的,政府就不應當管,不能借機攬權;有的認為“專車”給大傢出行帶來瞭便利,但同時也隱藏並開始出現很多問題,不能由其任性發展,應當加快納入監管;有的還指出,目前“專車”平臺非法經營、不承擔責任和風險、擾亂市場,應當立即關閉平臺,取締“專車”。
對於“專車”納入管理後,有的提出“專車”不能打著任何創新或者共享經濟的幌子搞特殊,應當與巡遊車政策一致,彼此公平競爭;有的支持兩類業態分類管理、錯位經營、差異化服務,並建議采取更符合網約車特點的管理模式;也有的認為,現有巡遊車通過轉型升級,足以提供“專車”服務,沒必要新設立“專車”這類服務業態。
在具體管理方式上,有的提議,應當全國統一許可和管理,地方嚴格按照中央政策執行;有的建議,要管放結合,留出發展空間,不搞“一刀切”,允許地方先行先試,鼓勵地方差別化探索和嘗試;也有的對“專車”管理法律依據提出質疑,認為目前沒有合法依據對這類業態實施行政許可。
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:
有190條意見反映對於出租汽車新老業態的數量調控問題。其中,88條意見認為,出租汽車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,應當實施必要的總量控制,實現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協調發展,否則將導致城市交通擁堵、司機收入下降和行業混亂。有的意見認為,應建立更加靈活的運力調節方式,如“可探索發放一定數量附期限出租汽車運營臨時牌照”等。網約車作為個體交通方式和出租汽車的子類別,其運力規模也應“根據城市人口、經濟發展水平、公共交通狀況和道路擁堵等情況進行科學規劃,並征求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乘客以及交通參與者意見,決不能無限制發展”。
也有77條意見反對出租汽車包括網約車,實行運力規模調控,提出應以最大化滿足市場需求為導向,取消數量管制,完全由市場調節運力數量,如“取消牌照準入制度,可以備案制度,發現問題取消資質”,通過充分市場競爭,緩解“打車難”等社會矛盾。
巡遊車經營權改革問題:
有354條意見涉及出租汽車經營權改革問題,分別包括經營權期限制、無償使用和轉讓變更等問題。
對於經營權期限制問題,一些意見提出,希望在具體確定經營權期限時,能夠給予較長的時間。有的希望政府能夠慎重考慮歷史上個人投資高價接手的經營權,擔心明確期限後,個人投資難以收回。有的建議“新人新辦法、老人老辦法”,隻對新增經營權明確期限,對存量仍維持其原有永久經營權。
對於經營權無償使用,大部分意見予以瞭支持,認為這是政府直面問題、堅定改革決心、斬斷既有利益的實在舉措,有利於減輕行業負擔,並建議明確具體實施時限,防止各地進度不一。也有意見擔心,實施無償使用將消弭其持有的經營權價值。有的建議,要抓住經營權改革機遇,理順各地歷史上形成的復雜經營權關系,取消掛靠、托管及空殼公司,對個體經營權予以確權,支持個體經營者組建公司實施公司化經營。
對於經營權轉讓問題,有的意見提出現有經營權大多是通過高價買賣獲得,禁止轉讓將導致其投資貶值,希望允許轉讓。也有的提出,經營權轉讓將提高經營成本,進而轉嫁給駕駛員或承包人,最終加重駕駛員負擔,應該禁止轉讓。也有的建議,明確經營權轉讓的具體條件,使其風險可控。“政府以前允許出租汽車買賣。現在有序、可控的情況下應仍允許買賣,這對政府並無危害”。
網約車的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:
網約車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是公眾意見反饋最為集中的內容,有600條意見與此相關,具體圍繞網約車車輛性質、報廢年限、車輛標準和運營條件等方面。
對於網約車車輛性質和報廢年限等問題,贊同和反對意見基本持平。贊同征求意見稿規定的人認為,營運車輛與私傢車在車輛保險、檢測、駕駛技能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,應嚴格禁止私傢車從事網約車經營。網約車和巡遊車作為出租汽車的兩個類別,都是營運車輛,應當實行8年報廢政策。也有的人建議,在保證營運性質基礎上,應結合網約車特點適當延長報廢年限,建議結合年限和行駛裡程綜合確定。反對意見認為,私傢車從事運營符合共享經濟潮流,有利於提高資源使用率,有利於促進就業,應允許私傢車不改變車輛性質從事經營。
在具體車輛標準和條件方面,有的認為應堅持網約車車輛標準明顯高於巡遊車的原則,由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明確車輛標準,設置明顯標識,安裝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。有的從滿足高品質、多樣化、差異性需求角度提出瞭車輛的具體標準,如車輛排量在2.0L以上,車價不低於20萬元,車輛註冊登記時間在3年以內。有的建議可設定一定的營運期限,在期限內允許從事網約車經營,期限結束後退出營運。也有的認為,應當發揮平臺作用,由平臺設置車輛標準和營運年限,建議由經政府審核同意的監管平臺依據相關條件審核後,為車輛發放預約出租汽車《道路運輸證》。
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問題:
有102條意見涉及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問題。其中,70%以上的意見認為,從保障運營安全和新老業態公平競爭考慮,應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滿足有關條件並取得從業資格證,門檻應高於傳統行業,如無犯罪、無酒駕、無吸毒、無參加邪教組織記錄等;對於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、嚴重違法經營的從業人員實行終生禁入等。有的提出要規定駕駛員應具有本地戶籍,有的建議優化許可程序,不應規定從業人員到公安部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等。也有的建議,現有巡遊車駕駛員可自動獲得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。
也有的意見認為,網約車屬於競爭性領域,駕駛員隻需取得駕駛證,不應當設置從業資格條件。“專車”駕駛員大都為兼職,實行從業資格會擋住一大批人,減少就業機會將導致一些人失業加劇社會矛盾等。也有的建議,可以將駕駛員資格審核交給平臺,實行車輛和駕駛員備案制度等。
巡遊車和網約車價格機制和燃油補貼政策:
有135條意見涉及兩類出租汽車業態的價格管理和燃油補貼政策問題。
多數意見認為,出租汽車運價應從嚴管理,實施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。對巡遊車運價,多數建議保持政府定價,確保運價在合理水平,並防止“議價”,保護社會公平與乘客權益。同時建議完善政府定價機制,如建立更加靈活的運價評估和調整機制,“規定兩年或者三年調整一次”;通過科學定價,與公共交通價格形成一定區隔,發揮價格杠桿的供需調節作用;適度提高高峰期收費和返空費等,調動經營者積極性,減少拒載、議價。
對網約車運價管理,有的意見認為應實施政府指導價,限定高於巡遊車的最低價格,符合其發展定位,體現差異化服務,促進良性競爭。也有意見認為,網約車同屬於出租汽車,也應實行政府定價,體現公平性。也有的意見提出,出租汽車價格特別是網約車價格應該市場化,盡量減少行政幹預,“應該以市場自由定價為主,因為政策制定通常滯後和不可隨機應變市場需求變化”。
對於燃油補貼政策改革,多數意見認為從城市交通體系發展定位來看,出租汽車(包括網約車)不屬於公共交通,不應享受燃油補貼;有意見認為出租汽車特別是巡遊車為特許經營,運力數量、價格等均受到政府管制,建議繼續發放燃油補貼,保障駕駛員收入,維持行業穩定。也有意見認為,既然網約車和巡遊車同為出租汽車,也理應享受燃油補貼。
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:
有124條意見針對網約車經營行為提出台中太平汽車貸款瞭相關建議,包括平臺主體責任、保險機制、補貼政策及防止壟斷等。
大多數意見認為,應當落實好平臺主體責任和安全保障機制,目前“專車”公司利用“四方協議”規避法律責任,侵害乘客權益,危害客運市場穩定,應督促平臺落實交通安全事故責任、服務質量保障責任以及誠信體系違約責任等。也有少數意見認為,網約車服務本質上是互聯網信息服務,平臺不擁有車輛。有意見提出,應當明確平臺為乘客購買的具體保險和依法納稅要求。對於規范平臺補貼和促銷行為,多數意見認為平臺不應當通過補貼、促銷等手段搞不正當競爭,任意加價屬於價格壟斷,促銷價不應低於巡遊車基礎運價等。也有意見認為,獎勵和優惠活動屬於平臺市場行為,高峰時段加價已向乘客明確告知,有利於達成交易。有的認為不應禁止平臺取得市場支配地位,也有的認為平臺不是慈善機構,一旦壟斷市場將變本加厲,政府應對平臺嚴格監管,避免其通過後臺實施壟斷和不公平分配。有的人建議,不應禁止網約車駕駛員在單一平臺運營,防止平臺形成新的壟斷。
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:
有115條意見涉及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,期數貸款全省皆可處理包括依法建立勞動關系、加強社會保障以及“份子錢”協商機制等具體內容。
大多數意見支持巡遊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,購買社會保險,享受法定休息休假權,切實保障駕駛員權益。針對網約車經營者與駕駛員關系問題,有的建議分類處理,特別是有些平臺與駕駛員屬於合約關系而非雇用關系,不一定要強制簽訂勞動合同。對於“份子錢”協商機制,大多數意見表示瞭贊同,認為應當規范“份子錢”承包費標準,也有的擔心駕駛員不具備平等協商的條件,難以達到協商的效果,建議對協商制度建立可操作的保護機制。
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:
有93條意見提出要嚴厲打擊非法運營,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。大多數意見認為,目前私傢車利用互聯網從事所謂的“專車”服務就是非法運營,應當嚴厲打擊。有的要求取締現有“專車”服務。有的建議打擊非法運營應當部門聯動、明確職責,嚴厲追究責任,維護市場公平秩序。有的建議,“能不能像香港那樣立法立規對‘黑車’長期保持高壓態勢,給市場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”。
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范發展問題:
有110條意見涉及小客車合乘問題。其中,大多數意見(占85%)認為,順風車(拼車、合乘)方便瞭出行,減少瞭車輛上路,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,符合節能減排、低碳交通的發展方向,政府應對此予以積極支持和鼓勵。有的建議,要在《管理辦法》中進一步明確順風車合法地位,細化相關規則,如“每天限定次數、限定每公裡價格或者順風車服務區域”等,禁止“以順風車、合乘、公益等形式從事城市客運服務”,鼓勵真正的“共享經濟模式在公眾出行的探索”。有的擔心,《管理辦法》出臺將會消滅掉順風車這一形態。也有人提出反對意見,認為順風車與客運服務界限難以準確判定,容易異化為非法運營,並且合乘雙方身份信息無從考證,存在糾紛和安全隱患等。(以上意見匯總截止到2015年10月25日18時)
新聞來源http://finance.sina.com.cn/china/20151026/142123580670.shtml
交通部:半個月收到出租車改革各類意見3220件
中新網10月26日電 交通運輸部今日公佈瞭出租汽車改革征求意見半個月情況。半個月來,交通運輸部通過網站留言、電子郵件、信函和電話等多種渠道,共收到各類意見3220件。
提出意見的有乘客等消費者代表,有出租汽車駕駛員和“專車”駕駛員等從業人員,有傳統出租汽車企業、個體經營者和“專車”平臺企業等經營主體,也有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等管理人員,還有相關研究機構、專傢學者等各方面群體。有的從感性認識的角度,有的從專業技術的角度,有的從理論探討的角度,對傳統巡遊出租汽車(以下簡稱“巡遊車”)改革和規范發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(以下簡稱“網約車”)提出瞭意見和建議。
這些意見和建議,有的是贊同和支持,有的是批評和質疑;有的是表明個人對兩份征求意見稿的態度,有的是針對改革重點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,有的是對兩份文件具體條款和文字表述提出修改建議,還有的是反映當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情況和個人訴求等建議。
經初步匯總梳理分析,除瞭反映當地行業管理相關問題及訴求的意見外,其餘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:一是“專車”是否應作為新業態納入管理;二是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;三是巡遊車經營權改革問題;四是網約車的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;五是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問題;六是巡遊車和網約車價格機制和燃油補貼政策;七是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;八是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;九是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;十是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范發展問題。
“專車”是否應作為新業態納入管理:
有580條意見涉及兩類業態管理問題,主要圍繞“專車”是否應納入監管,是否應作為兩類不同業態分類管理,以及中央和地方在“專車”管理方面的職責等。
對於“專車”是否要納入管理問題,有的認為“專車”銀行債務協商民間信用貸款是市場自發形成,市場可以管好的,政府就不應當管,不能借機攬權;有的認為“專車”給大傢出行帶來瞭便利,但同時也隱藏並開始出現很多問題,不能由其任性發展,應當加快納入監管;有的還指出,目前“專車”平臺非法經營、不承擔責任和風險、擾亂市場,應當立即關閉平臺,取締“專車”。
對於“專車”納入管理後,有的提出“專車”不能打著任何創新或者共享經濟的幌子搞特殊,應當與巡遊車政策一致,彼此公平競爭;有的支持兩類業態分類管理、錯位經營、差異化服務,並建議采取更符合網約車特點的管理模式;也有的認為,現有巡遊車通過轉型升級,足以提供“專車”服務,沒必要新設立“專車”這類服務業態。
在具體管理方式上,有的提議,應當全國統一許可和管理,地方嚴格按照中央政策執行;有的建議,要管放結合,留出發展空間,不搞“一刀切”,允許地方先行先試,鼓勵地方差別化探索和嘗試;也有的對“專車”管理法律依據提出質疑,認為目前沒有合法依據對這類業態實施行政許可。
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:
有190條意見反映對於出租汽車新老業態的數量調控問題。其中,88條意見認為,出租汽車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,應當實施必要的總量控制,實現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協調發展,否則將導致城市交通擁堵、司機收入下降和行業混亂。有的意見認為,應建立更加靈活的運力調節方式,如“可探索發放一定數量附期限出租汽車運營臨時牌照”等。網約車作為個體交通方式和出租汽車的子類別,其運力規模也應“根據城市人口、經濟發展水平、公共交通狀況和道路擁堵等情況進行科學規劃,並征求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乘客以及交通參與者意見,決不能無限制發展”。
也有77條意見反對出租汽車包括網約車,實行運力規模調控,提出應以最大化滿足市場需求為導向,取消數量管制,完全由市場調節運力數量,如“取消牌照準入制度,可以備案制度,發現問題取消資質”,通過充分市場競爭,緩解“打車難”等社會矛盾。
巡遊車經營權改革問題:
有354條意見涉及出租汽車經營權改革問題,分別包括經營權期限制、無償使用和轉讓變更等問題。
對於經營權期限制問題,一些意見提出,希望在具體確定經營權期限時,能夠給予較長的時間。有的希望政府能夠慎重考慮歷史上個人投資高價接手的經營權,擔心明確期限後,個人投資難以收回。有的建議“新人新辦法、老人老辦法”,隻對新增經營權明確期限,對存量仍維持其原有永久經營權。
對於經營權無償使用,大部分意見予以瞭支持,認為這是政府直面問題、堅定改革決心、斬斷既有利益的實在舉措,有利於減輕行業負擔,並建議明確具體實施時限,防止各地進度不一。也有意見擔心,實施無償使用將消弭其持有的經營權價值。有的建議,要抓住經營權改革機遇,理順各地歷史上形成的復雜經營權關系,取消掛靠、托管及空殼公司,對個體經營權予以確權,支持個體經營者組建公司實施公司化經營。
對於經營權轉讓問題,有的意見提出現有經營權大多是通過高價買賣獲得,禁止轉讓將導致其投資貶值,希望允許轉讓。也有的提出,經營權轉讓將提高經營成本,進而轉嫁給駕駛員或承包人,最終加重駕駛員負擔,應該禁止轉讓。也有的建議,明確經營權轉讓的具體條件,使其風險可控。“政府以前允許出租汽車買賣。現在有序、可控的情況下應仍允許買賣,這對政府並無危害”。
網約車的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:
網約車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是公眾意見反饋最為集中的內容,有600條意見與此相關,具體圍繞網約車車輛性質、報廢年限、車輛標準和運營條件等方面。
對於網約車車輛性質和報廢年限等問題,贊同和反對意見基本持平。贊同征求意見稿規定的人認為,營運車輛與私傢車在車輛保險、檢測、駕駛技能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,應嚴格禁止私傢車從事網約車經營。網約車和巡遊車作為出租汽車的兩個類別,都是營運車輛,應當實行8年報廢政策。也有的人建議,在保證營運性質基礎上,應結合網約車特點適當延長報廢年限,建議結合年限和行駛裡程綜合確定。反對意見認為,私傢車從事運營符合共享經濟潮流,有利於提高資源使用率,有利於促進就業,應允許私傢車不改變車輛性質從事經營。
在具體車輛標準和條件方面,有的認為應堅持網約車車輛標準明顯高於巡遊車的原則,由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明確車輛標準,設置明顯標識,安裝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。有的從滿足高品質、多樣化、差異性需求角度提出瞭車輛的具體標準,如車輛排量在2.0L以上,車價不低於20萬元,車輛註冊登記時間在3年以內。有的建議可設定一定的營運期限,在期限內允許從事網約車經營,期限結束後退出營運。也有的認為,應當發揮平臺作用,由平臺設置車輛標準和營運年限,建議由經政府審核同意的監管平臺依據相關條件審核後,為車輛發放預約出租汽車《道路運輸證》。
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問題:
有102條意見涉及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問題。其中,70%以上的意見認為,從保障運營安全和新老業態公平競爭考慮,應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滿足有關條件並取得從業資格證,門檻應高於傳統行業,如無犯罪、無酒駕、無吸毒、無參加邪教組織記錄等;對於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、嚴重違法經營的從業人員實行終生禁入等。有的提出要規定駕駛員應具有本地戶籍,有的建議優化許可程序,不應規定從業人員到公安部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等。也有的建議,現有巡遊車駕駛員可自動獲得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。
也有的意見認為,網約車屬於競爭性領域,駕駛員隻需取得駕駛證,不應當設置從業資格條件。“專車”駕駛員大都為兼職,實行從業資格會擋住一大批人,減少就業機會將導致一些人失業加劇社會矛盾等。也有的建議,可以將駕駛員資格審核交給平臺,實行車輛和駕駛員備案制度等。
巡遊車和網約車價格機制和燃油補貼政策:
有135條意見涉及兩類出租汽車業態的價格管理和燃油補貼政策問題。
多數意見認為,出租汽車運價應從嚴管理,實施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。對巡遊車運價,多數建議保持政府定價,確保運價在合理水平,並防止“議價”,保護社會公平與乘客權益。同時建議完善政府定價機制,如建立更加靈活的運價評估和調整機制,“規定兩年或者三年調整一次”;通過科學定價,與公共交通價格形成一定區隔,發揮價格杠桿的供需調節作用;適度提高高峰期收費和返空費等,調動經營者積極性,減少拒載、議價。
對網約車運價管理,有的意見認為應實施政府指導價,限定高於巡遊車的最低價格,符合其發展定位,體現差異化服務,促進良性競爭。也有意見認為,網約車同屬於出租汽車,也應實行政府定價,體現公平性。也有的意見提出,出租汽車價格特別是網約車價格應該市場化,盡量減少行政幹預,“應該以市場自由定價為主,因為政策制定通常滯後和不可隨機應變市場需求變化”。
對於燃油補貼政策改革,多數意見認為從城市交通體系發展定位來看,出租汽車(包括網約車)不屬於公共交通,不應享受燃油補貼;有意見認為出租汽車特別是巡遊車為特許經營,運力數量、價格等均受到政府管制,建議繼續發放燃油補貼,保障駕駛員收入,維持行業穩定。也有意見認為,既然網約車和巡遊車同為出租汽車,也理應享受燃油補貼。
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:
有124條意見針對網約車經營行為提出台中太平汽車貸款瞭相關建議,包括平臺主體責任、保險機制、補貼政策及防止壟斷等。
大多數意見認為,應當落實好平臺主體責任和安全保障機制,目前“專車”公司利用“四方協議”規避法律責任,侵害乘客權益,危害客運市場穩定,應督促平臺落實交通安全事故責任、服務質量保障責任以及誠信體系違約責任等。也有少數意見認為,網約車服務本質上是互聯網信息服務,平臺不擁有車輛。有意見提出,應當明確平臺為乘客購買的具體保險和依法納稅要求。對於規范平臺補貼和促銷行為,多數意見認為平臺不應當通過補貼、促銷等手段搞不正當競爭,任意加價屬於價格壟斷,促銷價不應低於巡遊車基礎運價等。也有意見認為,獎勵和優惠活動屬於平臺市場行為,高峰時段加價已向乘客明確告知,有利於達成交易。有的認為不應禁止平臺取得市場支配地位,也有的認為平臺不是慈善機構,一旦壟斷市場將變本加厲,政府應對平臺嚴格監管,避免其通過後臺實施壟斷和不公平分配。有的人建議,不應禁止網約車駕駛員在單一平臺運營,防止平臺形成新的壟斷。
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:
有115條意見涉及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,期數貸款全省皆可處理包括依法建立勞動關系、加強社會保障以及“份子錢”協商機制等具體內容。
大多數意見支持巡遊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,購買社會保險,享受法定休息休假權,切實保障駕駛員權益。針對網約車經營者與駕駛員關系問題,有的建議分類處理,特別是有些平臺與駕駛員屬於合約關系而非雇用關系,不一定要強制簽訂勞動合同。對於“份子錢”協商機制,大多數意見表示瞭贊同,認為應當規范“份子錢”承包費標準,也有的擔心駕駛員不具備平等協商的條件,難以達到協商的效果,建議對協商制度建立可操作的保護機制。
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:
有93條意見提出要嚴厲打擊非法運營,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。大多數意見認為,目前私傢車利用互聯網從事所謂的“專車”服務就是非法運營,應當嚴厲打擊。有的要求取締現有“專車”服務。有的建議打擊非法運營應當部門聯動、明確職責,嚴厲追究責任,維護市場公平秩序。有的建議,“能不能像香港那樣立法立規對‘黑車’長期保持高壓態勢,給市場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”。
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范發展問題:
有110條意見涉及小客車合乘問題。其中,大多數意見(占85%)認為,順風車(拼車、合乘)方便瞭出行,減少瞭車輛上路,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,符合節能減排、低碳交通的發展方向,政府應對此予以積極支持和鼓勵。有的建議,要在《管理辦法》中進一步明確順風車合法地位,細化相關規則,如“每天限定次數、限定每公裡價格或者順風車服務區域”等,禁止“以順風車、合乘、公益等形式從事城市客運服務”,鼓勵真正的“共享經濟模式在公眾出行的探索”。有的擔心,《管理辦法》出臺將會消滅掉順風車這一形態。也有人提出反對意見,認為順風車與客運服務界限難以準確判定,容易異化為非法運營,並且合乘雙方身份信息無從考證,存在糾紛和安全隱患等。(以上意見匯總截止到2015年10月25日18時)
新聞來源http://finance.sina.com.cn/china/20151026/142123580670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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